Q3-3. 婚假、產假、陪產假是否可扣除例假日?
A:(一)婚假:在規定日數內者,可扣除星期六、日及國定例假日。
(二)產假:教師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,可扣除星期六、日及國定例假日,但含寒、暑假等校內自給之彈性休假;職員產假在規定日數內者,則不可扣除星期及例假日。
(三)陪產假:陪產假5日,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,擇其中之5日請假。期間如遇例假、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包括在內,不另給假。
※前述假日以喜帖、出生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上之日期準計算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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