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6-10. 已屆滿65歲教師,其本人可否申請延長服務?
A:依延長服務辦法規定:教授已達應即退休年齡,在教學、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 聲望,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而有繼續服務意願者,得由本校之系(科、所、中心、室)逐年主動檢討辦理,經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當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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